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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亳州市城市管理局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了
《亳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
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30日
具体标准为
1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1元/户·月的标准征收。
2
学校,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学期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在校职工和学生。
3
医院、社区卫生等医疗服务机构,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4
集贸市场、固定经营摊点,按摊位10元/月的标准征收。
5
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价款的0.3‰的标准征收。
6
服务性企业,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商场、超市、专业市场等,按营业收入0.3‰的标准征收。
7
客运场站,按进站客车0.1元/座·月的标准征收。
8
城市公交场站,按公交车2元/辆·月的标准征收。
9
出租车企业(含巡游出租、网约出租企业),按出租车1元/辆·月的标准征收。
10
工业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1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驻军等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1元/人·月的标准征收,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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