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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商品房、经适房)
(一)申报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①购房发票;
②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交易确认单;
③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出具的准购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
5、不动产平面图;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7、其他必要材料:
①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已公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②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③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询问笔录;
⑤有关部门证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下列情形免收登记费:
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
②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2.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一)申报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二)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交易确认单;
5、征收补偿安置证明材料:
①回迁安置证明书;
②征收补偿协议书或征收补偿决定书。
6、不动产平面图;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其他必要材料:
①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现场签订或已公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②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③询问笔录;
④有关部门证明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三)收费标准
1、登记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下列情形免收登记费:
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
②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③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收费依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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